丹东市隆盛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姚家华等319名自然人等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丹东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
民事
文书类型:
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2014)民一终字第158号
审结日期:
2015-09-18

登录提示

您好,此功能需要登录。您可以进行如下操作: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