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东莞丝丽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履行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法定职责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2013)知行字第73号
审结日期: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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