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1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天智 单位: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有三个主要问题值得探讨。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二是投保人名称变更而未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三是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额。
1.如何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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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资民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135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下称国光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贺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国林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大明;审判员:杨江涛阳文彬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天智;代理审判员:刘云李燕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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