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3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6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网公司)
授权代表:W某(卫丹),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代伦、张文良,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明艳;代理审判员:刘薇、何暄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鲁民;代理审判员:周翔、张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对中国经济信息网(以下简称中经网)上中经数据栏目内“CEIda-ta”、中经观测、中经宏观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享有著作权。被告自1999年10月起在www.china.com网站上“经济参考”栏目的经济数据分栏目中,使用了原告发布的“预警信号系统”的大量内容和图表,并将“中经网数据中心制作”改为“中华网公司”。同时,被告还在网站上大量使用原告网上发布的“月度经济指标走势图”的内容和图表,并保留有原告中经网数据中心“CEIdata”标志。被告上述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由于被告在海内外有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使原告著作权的受侵害程度更加严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信报》、《星岛日报》、《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3)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对其网上发布的宏观经济预警和经济景气分析系统不享有著作权,该系统由国家信息中心于1996年开发完成并正式上网使用,早于原告注册成立时间。此外,与原告设计完全相同的宏观经济预警信号系统也由他人完成,并早于原告上网发布的时间。原告网页的域名是1997年5月申请注册的,尚无权经营网络业务,原告不具备拥有该预警系统著作权的客观条件。原告提供的“资产评估说明”表明,该预警系统为国家信息中心所有,原告仅享有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是转载行为,只侵犯了该预警系统著作权人的获报酬权和署名权,原告索赔金额巨大,没有依据,被告赔偿的数额应当在60000元以下。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6年6月20日,由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投资组建,主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开发等。2000年7月24日,原告由北京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在的企业名称。1997年6月17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批准原告通过CHINANET利用INTER-NET信息资源进行计算机信息服务电信业务。1999年6月28日,原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经营管理的中经网是由国家信息中心联合各省市信息中心、部分部委信息中心共同建设的经济信息服务网络。
被告成立于1997年6月4日,是一家综合性互联网公司,以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入门网站及网上广告服务为主要业务。
2000年1月3日,中经网上中经数据项下中经观测栏目载有“中经宏观景气动向”、“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等大量图表。其中有11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工业总产值、企业销售收入、消费品零售总额、狭义货币MI、国家银行企业存款、工资性现金支出、基建投资额、海关进出口总额、全国零售物价指数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用按序排列的颜色深浅不一的圆形表示上述月度经济指标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变化,并列有综合评价和景气评分两项。该图表下方标注中经网数据中心制作,并标明圆形颜色深浅分别代表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含义。其他大量的图表包括“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工业品产销率”等月度指标曲线走势图等。“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上方均注有加框CEIdata(中经网数据中心)标志。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是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先行和同步经济指标进行动态跟踪,根据经济周期波动理论,以数据分析图表形式反映各类重要月度经济指标序列,用户可更直观地把握当前经济景气变化方向和幅度,定量地对景气局面进行判断和测度。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在其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未标注上述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同日,在被告的中华网经济参考项下经济数据栏内79个网页上载有与原告上述月度经济指标分析图相同的图表,其中使用“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所使用的“中经宏观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上带有中经网加框CEIdata标志。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中经网管理中心系原各中经网公司下属部门,故中经网版权系由国家信息中心和原告共同享有。本案原告对其制作的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主张权利,国家信息中心对此不持异议。被告认为上述图表相应权利应归属国家信息中心,不应归属原告,但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确定原告对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享有相应权利。
本案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其对中经网网页中所载“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各项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使用色调不同的圆球按序排列的较为独特的表达方式,直观、明了地表达了对各项月度经济指标的综合分析内容,其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原告中经网网页上所载的大量“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工业品产销率”曲线走势图等图表是采用通用的曲线表达方式,表明各项经济数据指标的变化,该种表达方式不具有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原告主张上述图表也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依据现有证据,本案原告中经网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虽未标注所上载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但被告在一中华网经济数据栏目中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未指明出处,亦未支付相应报酬,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10幅图表所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了原告对该图表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认为其网上使用上述图表属于转载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上述图表的使用权的侵害,理由依据不足。被告关于上述图表的著作权应属于国家信息中心,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原告对被告主张300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数额,并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给其在美国纽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范围内已造成影响,被告应在《信报》、《纽约时报》等五家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故法院将根据本案确定的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及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等客观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赔礼道歉的方式。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中华网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中经网公司28500元人民币,驳回中经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中华网公司的注册地在中国香港,其上市地点在纽约纳斯达克,其主要融资渠道在海外,中华网公司侵犯了中经网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在同等范围内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中经网公司所主张的对“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图表的著作权指的是中经网创作的完整版面以及这些版面的调用系统,原审法院认定这些图表不具有独创性是错误的;中华网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了巨额的收益,体现在此次盗版对其2000年1月21日在纳斯达克扩股集资2.82亿美元以及2000年3月9日中华网附属公司香港网上市募资1.72亿美元有重要影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判决中华网公司在《人民日报》海外版,香港《信报》、《星岛日报》,纽约《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及中华网(China.com)上向中经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中经网公司损失300万元人民币;(3)承担中经网公司因制止侵权和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除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就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中经网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对中经网上中经观测栏目中所载的11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68幅“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图表享有著作权。“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工业总产值、企业销售收入等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用按序排列的颜色深浅不一的圆形表示上述月度经济指标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变化,并列有综合评价和景气评分两项。“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也是对各项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使用曲线走势图的形式表示月度经济指标变化的图表,如“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
2000年1月3日,应中经网公司的要求,北京市公证处对中华网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表明:当日下午15:30,中经网上中经数据项下中经观测栏目载有11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68幅“中经宏观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在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所载的预警信号图表的下方标注中经网数据中心制作。在“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上方均注有加框CEIdata(中经网数据中心)标志。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在中经网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未标注上述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同日当时,在中华网公司的中华网经济参考项下经济数据栏目内79个网页上载有与中经网公司上述月度经济指标分析图相同的图表,其中使用“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所使用的“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共有68幅,其上均带有中经网加框CEIdata标志。
二审中,中经网公司就“中经景气动向”等68幅曲线走势图图表主张著作权的内容在表述上进行了变更,主张对“中经网创作的完整版面”以及“版面的调用系统”享有著作权。根据庭审中中经网公司的解释,中经网创作的“完整版面”,仅指原审中争议的图表,并不包含图表之外的网页内容;“版面的调用系统”,指调用版面的程序设计。中经网公司在原审中仅对前述图表本身主张著作权,并未对调用版面的程序设计主张著作权。
就曲线走势图的独创性问题,中经网公司二审中称,其主要表现在曲线走势图上“点”的位置的安排、曲线走势图的形态以及图表的背景颜色等方面。就“点”的位置的安排而言,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上,每年一月份的数据是空缺的,故图表中一月份的“点”的位置均是他们公司人员自己的安排。还因为特殊时期(例如春节前后或特殊气候影响的时期)要对相应的点的位置进行季节调整,故某些特殊时期的点的位置也是中经网公司人员自己的安排。对横纵坐标轴上刻度间距与数据的选择是中经网公司人员自己根据所要表现的图表的内容的不同作出的选择,对曲线走势图的形态有重要影响。为了美观起见,中经网公司人员自己加上了深浅不同的颜色作背景。就上述主张,中经网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曲线走势图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中经网从国家统计局收集到的1993年一2002年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原始数据表。
中华网公司对中经网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差值填补、季节调整纯属制表方法的问题,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本案所涉曲线走势图的独创性程度尚未达到受法律保护的要求;不论如何制作图表,其曲线走向不变;至于颜色的变化,与这类图表的功能是无关的。
在原审审理中,中华网公司承认中华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经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认为赔偿数额应当在60000元以下,在庭审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认为赔偿数额应当在50000元以下。并且中华网公司明确表示上述赔偿数额包括中经网公司“主张权利的其他合理费用”。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经网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图表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中经网公司关于对其创作的“完整版面”著作权的主张与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其对“版面的调用系统”主张著作权的请求已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中经网网页上所载的“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虽然采用的是常见的曲线走势图的表达方式,但用以表明经济指标变化的图表可以是不特定的多种表达方式,曲线走势图并不是惟一的或有限的表达方式中的一种。原审法院关于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是采用通用的表达方式因而不具有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有失妥当,法院应予纠正。
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一是要求作品具有非抄袭性,并不要求作品具有创作高度;二是要求作品之中必须包含作者的判断。中经网公司主张权利的曲线走势图并不是抄袭他人的,而是独立完成的,对此双方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每幅图表中是否包含作者的判断。法院认为,本案中只要图表所表达的内容能体现制表人员独自的判断则该图表就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正是因为中经网公司带有主观性的差值填补、季节调整才使图表中某些“点”的位置的安排体现了与其他公司所制作的图表的区别。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虽然受制于此类图表的特点,无论何人绘制,曲线走势图的大体走向可能会相似,但是因为坐标轴刻度选择上的主观性,使整个图表的形态会因绘制者不同的判断而呈现出区别。颜色背景的选择,虽与数据无关,但却亦属于绘图者针对其所绘制图表的美感所做的选择。因而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具有独创性。中华网公司关于差值填补、季节调整纯属制表方法的辩解,以及争议图表的独创性程度尚未达到受法律保护的要求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经网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虽未标注所上载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但中华网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中经网公司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68幅,未指明出处,亦未支付相应报酬,该行为侵犯了中经网公司对上述78幅图表所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华网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经网公司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对中华网在纳斯达克扩股融资以及中华网附属公司香港网上市募资有重要影响,并据此索赔300万元一节,本院认为,中经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中华网因侵犯中经网著作权而融入巨额资金。香港网与中华网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本案著作权侵权与香港网无关。中华网公司依据上述理由请求赔偿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中华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毕竟使中经网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中华网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中华网公司对每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的赔偿数额为25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的独创性程序与“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比较接近,故法院依据原审所酌定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的赔偿数额的标准确定中华网公司对68幅曲线走势图的赔偿数额。
关于中经网公司所主张的因制止侵权和提起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其在原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应当包括取证、谈判费用和公证、复印费用。法院认为,既然中华网公司在原审中承认侵犯了中经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又明确提出赔偿数额应当在6万元或5万元以下,并给出了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表明中华网公司同意了中经网公司上述两笔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支持中经网公司取证、谈判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纠正。
中经网公司关于请求判决中华网公司在中华网(China.com)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原审法院判决中华网公司公开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是正确的,但因中华网公司侵权影响的范围涉及海外,故赔礼道歉应当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进行。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2.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向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负担);
3.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3500人民币。
4.驳回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解说
1.图表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数表和图表是有区别的。数表即数学用表。图表是指表明各种情况和注明各种数字的图和表的总称。
本案所涉的图表是否属于通用数表,笔者认为可能从以下方面去理解。
第一,“通用数表”只能理解为如元素周期表、函数表、国际单位制折合市制表、通用的会计账册表格等,在现实中有些在专有领域中使用的图表,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按著作权法修改的本意来理解的话,绝不能将“通用数表”宽泛地理解为“常见的、通用的数表”。
第二,关于“通用的或常见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观点。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均认为,当有些作品的内容只有惟一的一种表达形式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惟一的表达方式”不能理解为“通用的”表达方式或者“常见的”表达方式。尽管由于历史的和行业惯例的原因使得相当多的外在的表现形式陷入了常见的、通用的、甚至是标准化的状态,但是并不意味着“表达”没有可选择性了。因此,在对“表达方式是否惟一”这个问题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否则,就容易将一些本来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客体不适当地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有的客体,可能会通过专利法、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但有的客体,可能就找不到其他的保护途径。
就本案而言,用以表明经济指标变化的图表可以是不特定的多种表达方式,预警信号图和曲线走势图都不是惟一的表达方式,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本案所涉曲线走势图这类图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不受保护的客体,也不属于惟一的表达方式。至于保护了这类图表是否可能存在保护了思想和数据的问题,要看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图表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应简单地将曲线走势图一律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2.“中经宏观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判断涉案图表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关键在于该类图表是否包含作者的智力劳动。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图表具有独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曲线走势图上“点”的位置而言,有一个差值填补问题和季节调整的问题。中经网公司在主张曲线走势图具有独创性时,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与曲线走势图上“点”的位置安排相关的对数据的“差值填补”和“季节调整”是他们公司人员自己作出的。“差值填补”指的是,为了平滑曲线走势图上的曲线,需要对每年1月份的数据进行补值。因为国家统计局不统计每年1月份的数据,而曲线图上需要有1月份的点,因此1月份的数据需要估算。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例,不同的机构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中经网公司在确定1月份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数据时,需要确定1月份的工作天数、各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差、再对数据用X11方法进行调整,才最终得到确定的数据。在上述几个环节中,不同的研究机构,对实际工作天数的定义是不同的,对各地区的比例差的确定也不同,对X11方法所使用的公式中的若干主观参数的确定也有很大不同。中经网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的陈述的及相关的证据证明他们在数据的“差值填补”和“季节调整”方面所作出的主观判断。虽然“差值填补”和“季节调整”本身属于数据处理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正是因为需要进行“差值填补”和“季节调整”,才使曲线走势图图表包含了中经网公司自己的主观判断。二是曲线走势图的形态如何与该公司人员对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刻度的选择是根据图表所要表现的对象内容而做出的判断。三是该图表在设计时,为了美观起见,加上了深浅不同的颜色作背景。对于颜色背景的选择,虽与数据无关,但亦属于绘图者针对其所绘制的图表的美观所做的选择。
综上,涉案图表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焦彦)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55 - 46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