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

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03)港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鸿志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颇为典型的国家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在本案的处理中,有四点值得商榷。
1.被告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原告进行盘问和留置?
本案一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郭某是否为被告泉州市泉港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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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03)港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行政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回族,建筑工,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巫朝鑫,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郑某1,该局干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鸿志;代理审判员:童爱云黄威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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