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武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陕西省武功县教育局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

甘肃长油律师事务所

武功县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焦玉珍 单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是一件常见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案情也并不复杂,但此案所涉及的对当事人诉讼权的保护、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等问题,仍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和思考。
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对此,形成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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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行初字第000017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行终字第39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原陕西省武功县教育局局长,住武功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跃宏甘肃长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某、杨某,武功县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锐飞;审判员:杨党代储怡。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玉珍;代理审判员:汪筱萍王瑞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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