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证明无效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3)芗行初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海森 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1.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陈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这就是说,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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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3)芗行初字第89号。
2.案由:要求确认行政证明无效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福建省漳州茶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许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金成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向明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骆鼎富;审判员:郑亚池;代理审判员:苏海森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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