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诉兰溪市建设局建设处罚案
案由:
城乡建设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

浙江省兰溪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兰溪市建设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3)兰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骏骥 单位: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审理的建设处罚行政案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内容,即行政机关应该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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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3)兰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建设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毕某,男,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浙江省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安朝林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兰溪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某、姜某,男,浙江省兰溪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骏骥;审判员:胡志强唐飞京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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