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停止采购药品紧急通知案
案由:
食品药品安全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金刚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被上诉人嘉定区卫生局所作停止采购通知行为的法律正当性。
被上诉人作出停止采购通知的职权依据是卫生部(1998)卫纠发第2号《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卫生部通知》)第七条。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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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81号。
2.案由:不服停止采购药品紧急通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某,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大庆;代理审判员:吴建良潘怡易。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棠:审判员:钱锡青;代理审判员:李金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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