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驼峰乡古庄村村民委员会诉东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界定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连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涛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1.对产权界定函性质的认识。
产权界定函是否可诉,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产权界定函的性质加以分析。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国资办向管理相对人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文书,既是其行使行政职能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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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03)东行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连行终字第50号。
2.案由:不服国有资产权属确认决定案。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东海县驼峰乡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金宝、胡光璞江苏省连云港市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东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
法定代表人:朱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县国资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某,县国资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文江苏省连云港市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东海县驼峰水务站(以下简称驼峰水务站)。
法定代表人:时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磊、丁铁生江苏省连云港市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安;代理审判员:袁新所龚书芳。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涛;审判员:刘扬;代理审判员:苏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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