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诉漳平市双洋供销社等撤销权、代位权案 撤销权、代位权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童寿华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撤销权、代位权能否并案审理和当事人地位的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原理的角度看,撤销权属于确认之诉,代位权属于给付之诉。两者诉讼的种类不同,不宜合并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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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初字第08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90号。
2.案由:撤销权、代位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下称“漳平农行”),住所地:漳平市解放北路116号。
代表人:苏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海汀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男,该行职员。
被告(上诉人):漳平市双洋供销合作社(下称“双洋供销社”),住所地:漳平市双洋镇。
法定代表人:卢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叶某,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宋振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下称“农资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中路。
法定代表人:纪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男,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某,该公司文秘。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福建省供销社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密;代理审判员:苏杏生童寿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炳龙;代理审判员:陈恩强吴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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