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市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彭州支公司买卖合同案 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2)彭州民初字第15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基伟 单位: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讼争最关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使用碘盐腌制泡菜能使泡菜出现发黑变软的事实,被告主张使用碘盐腌制泡菜不会使泡菜出现发黑变软的事实,当穷尽了一切证明手段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此时,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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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2)彭州民初字第1529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彭州市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恒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东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家洲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彭州支公司(下称“盐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海涛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1,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业务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基伟;代理审判员:罗义李兴华
6.审结时间:2003年8月29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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