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赣昌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案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民三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正平 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审查如下三个问题:
1.关于本案商标专用权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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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三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民三终字第6号。
2.案由:商标专用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井冈山大道516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新江西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西赣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华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彩昌;代理审判员:刘卫平陈力。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春安;代理审判员:肖玉华丁保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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