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等存款损失赔偿案 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冬阳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可否因涉嫌犯罪而驳回原告起诉的问题
本案中,两被告认为不能排除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银行存款的嫌疑,在公安机关尚未查清事实真相之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起诉,并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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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2.案由:存款损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区。
委托代理人:戚某,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
代表人:许某,行长。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鹭江支行。
代表人:李某,行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1,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冬阳;审判员:王及郑文雅。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桦;审判员:陈宗杰;代理审判员:纪荣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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