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如实告知义务承保范围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终字第6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文革 单位: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
1.投保人是否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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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2)桐城民初字第271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终字第645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34岁,汉族,农民,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马继伟、刘孟秋南阳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南阳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哲;审判员:王道李守莲。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学海;审判员:李晓梅;代理审判员:孙建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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