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福州永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案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2003)厦海法商初字第1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俊强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准据法问题
“福远渔2X5”轮在斯里兰卡海域生产作业、且李某死亡的事实也发生于该海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事实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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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3)厦海法商初字第136号。
2.案由:船员劳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系李某之妻,住平潭县。
原告:李某1,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系李某之子,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2,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系李某之女,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郑某,系李某2之母。
原告:李某3,女,汉族,1994年7月18日出生,系李某之女,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郑某,系李某3之母。
原告:李某4,男,汉族,1918年6月26日出生,系李某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念某,女,汉族,1926年6月24日出生,系李某之母,住址同上。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盛武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永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传勤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辉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俊强;代理审判员:洪志峰邓金刚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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