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煤炭工业公司不服漳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斌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由我国行政法中规定的申请复议的前置条件的确认行为引发的较为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履行完毕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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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04)漳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50号。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漳平市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漳平煤炭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上桂林林兴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赖卫东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椿江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漳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漳平国税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解放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宝发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苏某,漳平市国家税务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一民;审判员:王建英;审判员:陈绍健。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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