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匡某、杨某、丁某、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

江苏扬州金荣律师事务所

江苏扬州金荣律师事务所

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

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

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

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

江苏扬州中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4)邮民一初字第7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涛 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关于本案因果关系和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本案中,直接侵权人是被告匡某,被告杨某与被告丁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问题,是本案的焦点之一。本案系一般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4)邮民一初字第73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住本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1,男,1970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村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夏卫东江苏扬州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金荣江苏扬州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住本市。
法定代理人:匡某1,男,1970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匡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史荣斌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住本市。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某之母。
被告:丁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住本市。
法定代理人:丁某1,男,1968年出生,汉族,高邮市人,医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丁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峻江苏扬州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在本市临泽镇,以下简称临泽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杨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金某,高邮市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涛;审判员:董文彬;人民陪审员:杨枢权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