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高某诉古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建筑物致人身损害赔偿案 构筑物侵权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建省立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终字第4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祖斌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福建省首例构筑物致人损害赔偿案。本案需探讨和说明的问题有:
1.环卫部门为何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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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2003)古民初字第55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终字第428号。
2.案由:建筑物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原告(上诉人):高某,女,1957年4月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址同上,系苏某配偶。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练志扬,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古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理人: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余新星福建省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辅用;审判员:兰惠琴陈振禄。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承辉;代理审判员:郑雄斌彭祖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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