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04)普刑初字第4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叶枫 单位: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谓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解释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何谓必要限度?即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04)普刑初字第415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曹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映伟。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男,1938年3月19日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普宁市,农民,200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子华、倪浩忠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建新;人民陪审员:田汉端吴怡镇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