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刑一终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峰峰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美国纽约发生的恐怖分子劫持民用客机撞击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造成世贸大夏塌毁,致使约3500人遇难、失踪的“9.11”恐怖袭击事件,骇人听闻,使恐怖活动达到了人类有史以来的最顶峰;我国境内的恐怖组织“东突”,基于分裂国家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4)皋刑初字号28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刑一终字第92号。
2.案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丽。
被告人(上诉人):成某,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5年11月9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唐永祥南通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庆;代理审判员:孙戴权;人民陪审员:顾丽丽。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建伟;代理审判员:倪红晏周一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