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行贿案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终字第009号裁定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詹同英 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村委会主任和书记,在负责救灾补偿款的申报登记工作中履行的职责,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涉及到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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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04)大刑初第5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终字第009号裁定判决书。
2.案由: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伟。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1945年3月4日出生于本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树桐、李享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榆林;审判员:詹同英李侠军。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主义;审判员:李军马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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