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旅游汽车租赁公司诉刘某租赁合同案 车辆燃烧毁损责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玲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赁车辆燃烧毁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系车牌号为苏E3xxx1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该车在被告租赁使用过程中因不明火因燃烧毁损,原告所主张即由被告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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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245号。
2.案由: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苏州市永安旅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负责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经纬江苏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苏州市农村干部管理学院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玲;审判员:张云峰朱瑾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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