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哈哈机械厂诉石家庄市惠丰农业机械厂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家庄冀科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三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建玲 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生产的“穴位播种机”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96211912.1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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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石知初字第14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三终字第24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河北农哈哈机械厂(原深泽县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实验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石家庄冀科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石家庄市惠丰农业机械厂(原石家庄市正定惠丰农业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崔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利学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桂英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建玲;审判员:王玲丽黄良涛。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菁;代理审判员:张守军刘占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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