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江苏东方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民一终字第3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良明 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本案需解决两个方面的争议焦点:
1.原告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到底是否系被告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江苏东方华厦集团公司于1999年9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当日即交清房款,被告亦向原告开具发票并交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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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03)扬民一初字第19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民一终字第383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晔隽江苏镇江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东方华厦集团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文化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远波,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剑江苏镇江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尚岭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小中;审判员:丁书云黄良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桂权;审判员:殷建平;代理审判员:黄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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