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仲裁裁决效力案
法官解说
这是祖国大陆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有关仲裁机构的裁决。该案的审结,将进一步有效地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公正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对造福于两岸人民,不断改善两岸关系,使两岸之间在保护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方面迈上一个...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认字20号。
2.案由:申请认可仲裁裁决案。
3.当事人
申请人: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萨摩亚群岛(P.O.BOX217,APIL WESTERN SAMOA)。
法定代表人: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军、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岩;审判员:曹发贵;代理审判员:黄冬阳。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