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陈某诉曾某1撤销赠与合同案 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2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开元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内容的两上关键问题:第一,《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一法定撤销事由中的“扶养”是否包括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第二,扶养义务人给予了物质帮助是否就是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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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5)武侯民初字第10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272号。
2.案由:撤销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上诉人):曾某1,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经常居住地成都市。
被上诉人:曾某2,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曾某3,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俊波。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强;审判员:何开元;代理审判员:周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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