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与林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职工因公外出途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在获得赔偿后,能否再享受本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佳木斯市东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鹤立粮库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哈铁中民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滕大伟 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由于现行劳动争议纠纷机制的特殊性以及劳动关系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
就本案而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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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04)佳铁民初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哈铁中民终字第14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佳木斯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刘恋佳木斯市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
诉讼代理人:王某,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鹤立粮库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平;审判员:王晓龙张国权。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大伟审判员:张平金艳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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