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彭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富证券法律事务部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中富证券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

中富证券

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

原系中富证券资产管理部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原系中富证券资产管理部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新疆博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刑终字第16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费晔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证券业开展委托理财为内容的资产管理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出现金融机构的恶意竞争,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金融风险,引发许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它所要讨论的主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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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刑初字第11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刑终字第160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潘建安、代理检察员吴卫军。
被告单位(上诉人):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富证券)。
法定代表人:唐某。
诉讼代表人:柴某,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中富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助理。
一审辩护人:朱有彬、薛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原系中富证券总裁助理。因本案于200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翟建、周齐,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楼某,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系中富证券总裁。因本案于200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立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楼献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蒋荷英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楼献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原系中富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臻文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原系中富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李素玲新疆博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碇安;审判员:叶建民费晔。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立明;代理审判员:吴志梅吴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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