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9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富安工业区工业大道安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1,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合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太子路振兴工业大厦B座1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明水,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春辉;代理审判员:祝建军、吴鹏程。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年糕(鲤鱼式)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0年8月16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338771.3,原告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因外观新颖独特,获得市场好评,被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的型号为步步高的鲤鱼年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判定被告侵权,被告在明知侵权的事实情况下仍然继续制造、销售侵权的年糕,侵权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和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已多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本专利权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已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这些决定并已生效,所以恳请法院在被告提出无效后不要中止本案的侵权审理。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明知在侵权的情况下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与该外观设计极其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侵权性质恶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2)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4)消除侵权影响、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是被告新开发的产品,与(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中所指的侵权产品是不同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图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专利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7日,原告(原名称为“顺德百辉食品有限公司”)就“年糕(鲤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6月24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99338771.3。原告按期交纳了上述专利的专利年费,上述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05年2月23日,原告在广州市东山区恒福路88号广州市东庄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淘金店购买了两盒“合口味步步高锦鲤年糕”,该年糕的包装盒上标有被告荣誉出品字样,出卖人为原告出具了发票一张(编号为04057616)作为购货凭证,被告认可该产品是其生产。原告指控被告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年糕。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对比如下:从原告专利图片的主视图看,鲤鱼头是扁的,整个鱼头呈三角形,背上的鱼鳍呈流线型,而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视图,鲤鱼头上部呈圆弧状,鱼头较丰满,背上的鱼鳍呈波浪形状;从原告专利图片的左视图看,鱼尾向右弯曲,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左视图,其鱼尾向左弯曲;从原告专利图片的右视图看,鱼头扁平,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右视图,其鱼头较圆滑;从原告专利图片的后视图看,其鱼身边的鱼鳍有两个,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后视图,其鱼身边的鱼鳍只有一个;从原告专利图片的俯视图看,其鱼尾呈“铲”形,鱼身两边有两对对称的鱼鳍,鱼身较直,而被控侵权产品的俯视图,其鱼尾呈波浪形状的扇形,鱼尾较大,与背上波浪形状的鱼鳍相搭配,鱼身两边只有一对对称的鱼鳍,鱼身呈弧线形。通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抗辩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是被告新开发的产品”,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塑料容器(鱼形年糕),于2003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11月10日获得授权并公告。本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中所指的侵权产品,与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在外观上不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第156104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第156104号专利登记簿副本、涉案专利图片、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2005)粤公证内字第03632号公证书(内附发票及被控侵权物照片)、购买被控侵权物的发票、第405565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其专利图片、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四)判案理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涉案专利(专利号ZL99338771.3)“年糕(鲤鱼式)”的专利权,且上述权利处于有效状态,因此原告上述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一类别。经过对比,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主张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辉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六)解说
本案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本案原告提供了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片,同时原告也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故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判断如下焦点问题: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图片比对,是否与之相同或相近似,如果二者相同或相近似,则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如果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则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判断方法主要是要部比对、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所谓要部比对,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主要设计要点与涉案专利图片的设计要部进行一一比对。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与专利图片进行整体观察,最后根据要部比对和整体观察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二者相同或相近似,则表明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则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过节食用的“鲤鱼”形年糕,原告的专利产品亦为“鲤鱼”形年糕,在广东地区,过春节吃年糕已成为一种民间风俗,象征着年年都有好兆头,许多食品制造商、销售商都将年糕做成鲤鱼形状,以表示如意吉祥之意,原告将自己设计的鲤鱼年糕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在这种情形下,为了照顾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本案从严把握,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图片的要部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这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据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00 - 4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