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徐某侵犯发行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虞惠珍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发行权纠纷,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星文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林俊杰的音乐专辑《第二天堂》(后更名为《江南》)、《乐行者》、王蓉的音乐专辑《我不是黄蓉》、容中尔甲的音乐专辑《容中尔甲2003》分别由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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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82号。
2.案由:侵犯发行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文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金华市婺城区大地音像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志强、丰琪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虞惠珍;审判员:柳维元杨建进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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