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案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荚振坤 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1.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与地区条款的区别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华夏货运上诉提及的案例所涉为提单首要条款,而本案有争议的提单条款是地区条款,两者并不相同,所以对华夏货运据此要求适用美国法律的主张,未予采纳。在美国总统轮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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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9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7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户部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9号2楼。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小军、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填海区钦州街西润发行政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海;代理审判员:孙英伟钱旭。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澹台仁毅;审判员:孙辰曼;代理审判员:陈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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