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庄五金建材供应站等租赁合同案 表见代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培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菊花灯具市场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二终字第2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丽纯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虽然本案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但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却完全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潘某转让铺面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法人单位中信公司承担是基于潘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潘某转让铺面的行为是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职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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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5)官法民二初字第296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二终字第299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东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茅捷云南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官庄五金建材供应站,住所地:云南建材商城5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36岁,汉族,云南菊花灯具市场工作人员。
被告:朱某,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住云南昆明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贺丽纯。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宏智;审判员:邱靖;代理审判员:吕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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