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那吉屯农场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阿荣旗公安局

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

那吉屯农场党委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呼民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忠举 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记入档案的工资标准能否作为职工实际工资发放依据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详细的规定。一些地方规定则明确了其不能作为工资发放依据的原则,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既不能援引,也不能参照。这个问题虽是历史沉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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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05)阿民初字第1369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呼民终字第104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汉族,阿荣旗公安局警察,住阿荣旗。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厉伟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那吉屯农场(以下简称那吉屯农场),住所地: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那吉屯农场党委副书记。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柏;审判员:杨春林;代理审理员:郑权。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宝珍;审判员:刘富宇齐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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