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洋天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

平谷工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6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凌建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通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被认为是行政专属权的范畴,根据行政机关的内心确信自由裁量。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属于合理性问题,而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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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行初字第5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668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金洋天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天蓝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平谷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2,平谷工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建;人民陪审员:关铁良李孟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刘景文;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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