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金泰格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昌铅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福安金泰格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外包装上粘贴的“GOLD TIGER”标志是否构成对福建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对于商标使用及其基本特征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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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5)蕉行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终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安金泰格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商贸区B楼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池某、毛某。
委托代理人(二审):毛某。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王某。
第三人:福建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工业区兴达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可宁;审判员:叶丽丹林锡铿。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代理审判员:黄冰凌赖昌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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