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不服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行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普庆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现有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较抽象,而现实中出现的情形千差万别,使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难度加大。法官如何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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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行终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车站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住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住绍兴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程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住四川省苍溪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卫星;审判员:王普庆、陈吉青。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长龙;审判员:毕金刚刘红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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