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不服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池行终字第05、06号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春 单位: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本案的焦点是在于对“上下班途中”的准确理解。
本案中沈某、张某在诉讼过程中认为:依据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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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06)贵行初字第12、13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池行终字第05、06号。
2.案由:不服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沈某,男,汉族,工人,住池州市。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工人,住池州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池州市池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事贵池区牛头山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希胜;审判员:杜志鹏;代理审判员:黄芸。
二审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伊忠;审判员:叶春;代理审判员:胡世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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