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5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丽芳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1.沈某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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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567号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凯。
被告人:沈某,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97年5月因贩卖淫秽光盘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丽芳;人民陪审员:孙秀芝陈凤琴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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