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公款案 涉台书证的审查认证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5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绮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海关计核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以成交价格作为首选条件。《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涉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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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543号判决书。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巫旭丹。
被告单位:联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1,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系被告单位联泉公司的员工。
一审辩护人:李文章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县人,初中文化,系被告单位联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中泉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泉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0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纪亚赞福建厦门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立荣,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军锋、王荣文,福建厦门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初中文化,系被告单位联泉公司的厂长,因本案于200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继平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吴钟灵福建厦门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上诉单位):三明市财通对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公司),住所地在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贾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单位财通公司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被告人(上诉人):贾某,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大专文化,系被告单位财通公司的法人代表兼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庆洛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将乐县人,大专文化,系被告单位财通公司的副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旭俊、陈钊力,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绮;审判员:黄应生;代理审判员:张镇安。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志强;代理审判员:林伟吴兆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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