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重型机器厂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纸厂等买卖合同案 企业分立前债务的承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博白县法律服务所

博白县经济贸易局

博白县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终字第1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爱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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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初字第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终字第195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宁重型机器厂。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磨某,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纸厂(以下简称博白纸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厂厂长。
被告:广西博白县糖厂(以下简称博白县糖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厂厂长。
被告:博白县塑料编织厂(以下简称塑料编织厂)。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厂厂长。
被告:博白县中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端双,博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宁某,博白县经济贸易局科长。
第三人:博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代理县长。
第三人(上诉人):广西粤景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端双,博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爱平;审判员:秦克宁韦京革。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康;审判员:余健蒙恪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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