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佳宝玩具厂诉仪征市天羽服装厂加工合同案 民事诉讼自认规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

仪征市正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民二终字第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少君 单位: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对一审判决作部分改判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认为一审在认定事实方面没有注意到自认规则的适用问题。
1.自认的性质。关于自认,其本质究竟是什么,学术界存在较多意见。持意思表示说的学者认为,自认是一种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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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6)仪民二初字第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民二终字第75号判决书。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扬州市广陵区佳宝玩具厂(以下简称佳宝玩具厂)。
代表人:张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庆生江苏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仪征市天羽服装厂(以下简称天羽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钟俊,仪征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该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少君。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正;代理审判员:华桂祥汤咏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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