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等诉陶某商标侵权案 地名商标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众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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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汤沟曲酒厂

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三终字第00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娜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之前,江苏省法院曾先后受理和审结了两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地名商标案件:一是涉及“百家湖”注册商标的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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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知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三终字第0094号判决书。
2.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某,南京众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南京众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诉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相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某,南京众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南京众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陶某,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灌南县汤沟曲酒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壹心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秋生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庆忠;审判员:徐同凯;代理审判员:林龙。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娜;代理审判员:施国伟陈芳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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