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坦因·霍特迈克工业炉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官解说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定,在这方面法官们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定,法官们理解有所不同。有的法官认为不应受理,理由是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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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特字第14739号裁定书。
2.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上海斯坦因·霍特迈克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特迈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三甲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纯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克,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南格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彬,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昊,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建;审判员:种仁辉;代理审判员:武子文。
6.审结时间: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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