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由:
垄断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昌丰律师事务所

海南椰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仲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永华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双方提交的以及规划局存档的合同文本效力哪一个更高?此外,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也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本案
本案中,仲裁庭于2007年9月30日受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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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仲字第10号。
2.案由:确认仲裁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德路现代花园6栋3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德路现代花园6栋3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某,两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海南椰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33号瑞宏大厦A2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今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玉沙路11号14B4。
法定代表人:赵某1,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严良海南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沈某,海南椰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红曼;审判员:张玉萍;代理审判员:陈永华
6.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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