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中医医院诉淮北华贸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债权转让 撤销权 公证争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市中医医院工会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民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永生 单位: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由虽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处理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1)对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争议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该债权文书的问题;(2)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针对债务履行达成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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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7)相民二初字第62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民二终字第32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淮北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清华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淮北市中医医院工会主席(院办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淮北华贸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来喜。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书见;审判员:王永进;代理审判员:赵永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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