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高度危险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1355号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洋 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基础公司作为供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电力公司亦因负有管理职责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即使基础公司尚未按规定将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那么,发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供电企业仍应承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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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597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135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夏某,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理人:夏某1(原告之父),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翔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企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和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轻化路。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长寿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工学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书香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刚;审判员:李小平吕兴民。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李立新;审判员:肖怀京、张应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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