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驳回通知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名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昆仑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行初字第23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233号。
2.案由:不服登记驳回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曾用名李某1),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昌某,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
法定代表人: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康达北京市名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杨从亮卞京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陈良刚崔晓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