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关派出所治安管理不予处罚决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

哈尔滨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7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丽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对于公民报警称有人非法侵入其住宅时,公安机关具有相应的保护职责。
西方法谚说:“一个人的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由此可以说明一个人的住宅对于一个人的意义。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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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16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706号。
2.案由:治安管理不予处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宏亮哈尔滨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关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街5号。
负责人:佟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武楠;人民陪审员:海明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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