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厦门华龙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卫真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第一项争议焦点就是叶某是否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股东的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因此,股东的会议召集权包括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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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豪源、张美贤,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华龙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268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龚美炎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守业;审判员:林瑞珍欧海。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桦;审判员:周汉聪;代理审判员:戴卫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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